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22-088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为
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向昌乐齐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
城智慧”)提供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贷款年
利率为 8.30%,利息按月结算。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委托贷款将 用于齐城智慧的日常经营活动。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昌乐齐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TXK003U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洪阳街 1079 号 5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04 日
营业期限:2020 年 09 月 0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昌乐齐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城新农村”)持有65%股权,昌乐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持有 35%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齐城智慧实现营业收入 110,793.42 万
元,净利润 6,055.60 万元,总资产 64,121.46 万元,净资产 28,396.28 万元。(以
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齐城智慧实现营业收入 77,858.69 万元,净利润
4,350.07 万元,总资产 89,525.11 万元,净资产 32,140.7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
征信情况:根据齐城智慧征信报告(截止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其历史还
款记录正常,未见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担保方基本情况
为降低委托贷款的风险,齐城新农村、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都国投”)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方:昌乐齐城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77273824
注册地址:昌乐县城步行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
注册资本:37,800 万元
实缴资本:37,8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1 年 01 月 10 日
营业期限:2011 年 01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新农村(小城镇)住房建设改造;城乡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开发及配套工程建设;房屋租赁经营;公路工程施工;政府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资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昌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财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齐城新农村实现营业收入 37,688.70
万元,净利润 4,636.81 万元,总资产 423,616.47 万元,净资产 209,068.29 万元。
(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齐城新农村实现营业收入 29,552.11 万元,净利润
4,319.27 万元,总资产 419,051.65 万元,净资产 213,387.57 万元。(以上数据未
经审计)
征信情况:根据齐城新农村征信报告(截止 2022 年 11 月 1 日),其历史还
款记录正常,未见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方: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FDHXC10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洪阳街 1079 号 5 号楼 13 楼
法定代表人:崔成顺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08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昌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财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月 31日,宝都国投实现营业收入 25,821.82 万元,
净利润 3,442.33 万元,总资产 415,316.56 万元,净资产 379,602.55 万元。(以上
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宝都国投实现营业收入 21,303.49 万元,净利润
1,550.49 万元,总资产 420,729.22 万元,净资产 381,153.04 万元。(以上数据未
经审计)
征信情况:根据宝都国投征信报告(截止 2022 年 11 月 1 日),其历史还款
记录正常,未见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贷款年利率
为 8.30%,利息按月结算。公司总经理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齐城智慧、齐城新农村以及宝都国投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五、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贷款总余额不超过 1
亿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24%。
六、委托贷款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风险分析
根据借款方及担保方提供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征信报告等资料,借款人齐城智慧大股东为齐城新农村,齐城新农村为昌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全资企业,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同时,担保方齐城新农村、宝都国投为昌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全资企业,担保方的资产状况良好,本次委托贷款的风险相对可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齐城新农村、宝都国投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委托贷款的风险,但本次委托贷款仍存在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具体实施并控制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齐城智慧的经营状况,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3)齐城新农村、宝都国投的股东为昌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能够降低委托贷款的风险;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在控制总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供委托贷款,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本次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向昌乐齐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产生重大不利的财务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科化学本次委托贷款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