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 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90 号),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易华录”)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345,210 股,发行
价格为 30.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99,999,973.9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475,119.93 元。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人
民币 2,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26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账户余额情况如
下: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2100579550000045 497,999,973.90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但乙方不承担监管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责任,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王秀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截止至账户余额归零下月为止),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提供账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易华录、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 2021 ) 第110C00026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5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