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新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535 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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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7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6,7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30.4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年4月2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201 号),
本次发行前股东
同意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股份的限售
将其持有的公司 170 万股国家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
安排、股东对所持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国
股份自愿锁定的
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承诺:
2、本公司林拥军等 27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
拥军、廖芙秀、李艳东、甄爱武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
承诺外,还做出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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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公司董事蔡建华的亲属吴健玲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配
偶蔡建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蔡建华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签署
2011年4月21日
日期:
3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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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易华录A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201号),
同意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70
万股国家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本公司林拥军等27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易华录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
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林拥军、廖芙秀、李艳东、甄爱武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外,还做出
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董事蔡建华的亲属吴健玲承诺:“自易华录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
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配偶蔡
建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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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五;蔡建华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发行日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长期应收款质押借款
公司在开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开拓了新的项目建设融资模式,即“企业贷款
建设+政府分期还款”。该项目贷款由开封市下属的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贷款本息已纳入开封市年度财政预算,且公司对开封市政府的长期应收款
已质押给贷款银行。在该建设融资模式中,公司为第一还款人,尽管开封市政府
近年财政收入均高于年初预算数,财政状况良好,但如果开封市政府不履行还本
付息的义务,公司仍将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开封项目一、二期工程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影响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占报表相 营业成本占报表相 毛利占报表相关
年度 项目
关项目比重 关项目比重 项目比重
开封项目一期 2.33% 2.62% 1.77%
2010 年 开封项目二期 9.18% 7.70% 12.06%
合 计 11.51% 10.32% 13.83%
开封项目一期 7.59% 8.06% 6.45%
2009 年 开封项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