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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新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535 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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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1,7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6,7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 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0】 201 号),
同意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公司 170 万股国家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国
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本公司林拥军等 27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
拥军、廖芙秀、李艳东、甄爱武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
承诺外,还做出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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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公司董事蔡建华的亲属吴健玲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配
偶蔡建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蔡建华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 】年【 】月【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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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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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易华录 A 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 2009】 9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0】 201 号),
同意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170
万股国家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本公司林拥军等 27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
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林拥军、廖芙秀、李艳东、甄爱武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外,还做出
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董事蔡建华的亲属吴健玲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
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配偶蔡
建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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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蔡建华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发行日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长期应收款质押借款
公司在开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开拓了新的项目建设融资模式,即“企业贷款
建设+政府分期还款”。该项目贷款由开封市下属的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贷款本息已纳入开封市年度财政预算,且公司对开封市政府的长期应收款
已质押给贷款银行,公司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
即使发生政府信用风险情形, 贷款银行将直接取得公司应收开封政府长期应
收款的质权,不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开封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本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三)主要业
务模式”。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公司的成长性风险
本公司能否具备长远“成长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能否与行
业未来发展方向相一致,具体体现在:
第一,未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行业必将遵循信息技术业普遍发展规律,以软
件开发和应用为核心,硬件系统将成为遵循特定协议下的即插即用设备,系统集
成业务将越来越依赖于软件业务能力;第二,根据联合国 2010 年 3 月发布的报
告,我国正在成为世界上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国家,而仅凭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
简单组合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未来中国城市对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
需求重点必将从单个基础应用系统的需求转变为对城市 “智能交通管理整体解决
方案”的需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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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相一致,公司以软件研发和应用为核心,进而切入系统
集成业务,在行业内确立了明显的软件研发和应用优势,同时公司在国内市场具
有系统集成优势,具备完整的智能交通服务体系,使得公司成为国内极少数能够
提供“智能交通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之一。这些优势正在逐步体现在公司
业务特色及公司的成长性上,但公司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以上优势并不能一定
保证公司未来成长性,存在以下可能性:
公司对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判断有误或者该发展方向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在市
场上得到体现;公司现有的竞争优势在转化为市场优势之前被对手超越;其他与
公司成长相关的风险影响到公司发展等。
以上事项都有可能使得公司成长性放缓或者不能达到投资者预期, 公司存在
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二)市场成熟度低,公司技术优势不能完全转换为市场优势的风险
目前我国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成熟度较低,这主要
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技术标准缺位,政府采购部门对市场内产品缺乏甄别手
段;第二是规划缺位,系统建设缺少事前规划设计,停留在采购单项硬件产品、
单项基础应用系统的层面;第三是管理理念落后,部分交通管理者只强调硬件先
进性,对软件的管理价值认识不足。
本公司从软件平台研发入手,在行业内确立了领先的软件研发和应用优势,
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能力在国内领先。但受制于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本公司技术优
势在转化为市场优势时有一定程度的削弱, 如客户招标时经常只采购单项基础应
用系统,或只采购某项硬件产品,或只认可软件对硬件的支持功能,对其管理功
能认识不足,这些都制约了公司技术优势的发挥。
虽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和智能交通管理需求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客户
倾向于采用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且公司正尝试通过募投项目建
设逐步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但在可预见的一定时期内,公司都面临着技术优势不
能完全转化为市场优势的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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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带来的经营风险
本公司主营智能交通管理业务,主要客户为各地的政府交通管理部门,销售
收入主要来自于政府采购。因此,政府采购产品的数量、价格、周期、管理制度
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大。同时公司单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较大,若与项目相
关的采购政策、回款政策、项目结算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受制于财政资金预
算安排周期等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比如结算进度延迟、
回款滞后等。
(四)收入时间分布不均衡的风险
公司主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受客户制订计划和政府采购进度影
响,每个项目签订时间、实施内容和项目进度的不同会导致收入、利润在年内分
布不均衡。政府采购部门一般在上半年制定采购计划,主要在下半年安排实施,
因此导致收入、利润较为集中于下半年。 2008~2010 年,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占
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9.85%、 28.61%和 36.91%,而下半年营业收入则高
达当年营业收入的 70.15%、 71.39%和 63.09%,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高达当
年营业收入的 50.16%、 56.98%和 43.45%,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
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 故投资者不能简单地以公司某季度或中
期的财务数据来推算公司全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200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 GR200811001346),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三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算。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 号),在 2010 年底前,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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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