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由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由公司自有土地、商铺提供抵押担保,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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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王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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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博 于春明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