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4-047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约 3,874.97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于 2024 年 8月 1 日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24)鲁 0202 民初1094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起诉状基本内容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2020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
科学仪器产业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青岛科学仪器产业园。《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宁夏路 288 号 8 号
楼作为项目启动的场所,并提供房屋、装修及设备采购等。《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完成企业招引、科技部科学仪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地(国家级)落户等任务目标,但被告未能依约完成招引入住企业、引入科技部科学仪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地(国家级)落户市南区、招引企业全口径税收达到约定数额等任务目标。经原告多次沟通与提示后,被告仍未能依约完成相关任务目标,致使《合作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依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二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已通知原告解除合作协议,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实际投入的装修费用等成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宁夏路 288 号软件园 8 号楼 1-12 层房屋;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入款项 12,918,438.59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 LPR 计算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 2.2 元/天/平方米标准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
房屋租金(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租金为 25,
831,275.228 元);
(以上两项诉请金额暂计为 38,749,714.818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件: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 收到应诉通 涉案金额
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 诉讼请求 进展
号 知书时间 (万元)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0578086.31 元;
海城华宇耐火材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0578086.31
1 有限公司诉公司买 青岛市城阳区 1,087.8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
2024/5/9 人民法院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 出具民事调解书。
卖合同纠纷案 3、被告给付律师费 30 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菲律宾
ELPI132MW+100MW 风光一体化项目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172001);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堆存在江苏省大丰海港通用码头的 57591.875 计费
吨风电设备提离;
山东中外运弘志物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的堆
2 流有限公司诉公司 青岛海事法院 624.28 存费 5920158.50 元及自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设备实际搬出之日止的堆存 一审审理中。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 2024/5/8 费(按照 0.2 元/天/计费吨计算);
纠纷案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的
逾期付款利息 116158.2 元(以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所欠堆存费
4208630.5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上浮 50%计算)及自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
利息(以所欠堆存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200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保险保函费 6500 元;
7、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 3、4、5、6 项合计
6242816.7 元。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合同欠款人民币 874.751 万元;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欠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合同 出具确认人民调解
3 诉公司买卖合同纠 2024/5/10 人民法院 874.75 款 874.751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协议效力的民事裁
纷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定书。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差旅费用等。
1、判令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