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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青岛中程: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青岛中程      公告编号:2022-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公告如下:

    1、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诉讼的涉案金额累计 15,545 万元(取各公司的无
形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92%。

    其中公司印尼子公司 PT.Integra Prima 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IPC 煤矿)涉案 10,639 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4%;公司印尼子公司 PT.Madani 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Madani 镍矿)涉案 4,906 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 条,上市公司发生的重
大诉讼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因此,上述各案的无形资产价值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两案累计计算后,达到披露标准。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理阶段;

    3、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诉讼仍处于审理阶段,对公司矿权资产权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未计提相关矿权的减值准备。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风险提示:如涉诉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最终被判决撤销,公司将全额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Madani 镍矿

    1、提起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31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Madani Sejahtera

    被告:印尼中央投资部长

    4、印尼子公司诉讼代理人:

    EKO APRILIANTO,S.H.,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MAULANA SYARIF,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BAGUS RAHMAN,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DANIEL OCTAVIANUS,S.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二)IPC 煤矿

    1、提起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3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Integra Prima Coal

    被告:印尼中央投资部长

    4、印尼子公司诉讼代理人:

    EKO APRILIANTO,S.H.,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MAULANA SYARIF,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BAGUS RAHMAN,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DANIEL OCTAVIANUS,S.H. ,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DIKA ANUGRAH PUTRA,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I MADE SUBAGIO,S.H.,M.H, 来自印尼 Omnilegal 律所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Madani 镍矿

    1、诉讼请求:


    (1)接受并批准原告提交的 Madani 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延期执行的申请。
    (2)判定延期执行 Madani 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直到具有永久法律约束力的
案件判决。

    (3)要求投资部长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原告在能矿部所管辖系统,数据库的访问权限。

    (4) 接受并批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 声明 2022 年 3 月 2 日的 Madani 公司采矿权撤销令取消且不合法。

    (6) 要求被告撤销 2022 年 3 月 2 日的 Madani 公司采矿权撤销令;

    (7) 恢复 Madani 公司采矿权证的状态及有效性;

    (8) 判处被告支付本案件所引起的所有费用。

    2、事实和理由:

    印尼投资部长于 2022 年 3 月 2 日签发了编号为 20220302-01-79231 的
Madani 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Madani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向印尼投资部提
交了反对函,并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收到印尼投资部关于反对函的回复。印尼投
资部回复的主要内容为:印尼投资部已收到反对函并将根据印尼相关法规进行复
核。Madani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向印尼中央投资部提交了复核与澄清申请
函,印尼投资部发函邀请 Madani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前往中央投资部参加
有关被撤销采矿权证文件澄清与验证的会议。

    原告已拥有采矿权证,清洁证书及森林借用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并在矿产运营上进行了投资及产生了费用。上述采矿权证撤销令的签发,让原告遭受了明显的直接损失。

    原告作为矿山公司,采矿权证非常重要。根据 2020 年第 3 号法令第 103 条
有关矿产品加工或冶炼义务的要求,原告与 ASI 冶炼厂公司和 MSS 冶炼厂公司签署了镍矿销售的入园协议,以便原告开采的镍矿石销售给上述两家冶炼厂进行加工或冶炼。原告作为采矿权证持有者,已履行了能矿法令所规定的义务。

    原告在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能矿部有关未履行复垦及采矿后义务的首次行
政处罚信,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能矿部关于未提交 2022 年 RKAB 的警告信,
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再次收到能矿部关于未提交 2022 年 RKAB 的警告信。2022
年 3 月,原告得知被告已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撤销原告的采矿权证。


    在撤销令中,并没有告知撤销原告采矿权证的具体理由。如被告是因为未履行复垦及采矿后义务而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那么根据能矿法令,在被告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之前,应该给予原告三次警告的行政处罚,然后是生产活动全部或
部分临时停工的行政处罚。事实是,在 2022 年 3 月 2 日被告签发准证撤销令后,
原告仍在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能矿部的第三封警告信。尽管原告已收到三封警
告信,这也不能成为被告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的理由,因为还有生产活动部分或全部临时暂停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为 60 天。如果在生产活动部分或全部临时暂停行政处罚期间,原告还未能履行所要求的整改,才是撤销原告采矿权证的行政处罚。

    (二)IPC 煤矿

    1、诉讼请求:

    (1)批准原告提交的 IPC 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延期执行的申请。

    (2)推迟执行 IPC 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直到具有永久法律约束力的案件判
决。

    (3)要求投资部长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原告在能矿部所管辖系统,数据库的访问权限。

    (4) 批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 声明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 IPC 公司采矿权撤销令取消且不合法。

    (6) 强制被告撤销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 IPC 公司采矿权撤销令。

    (7) 判处被告支付本案件所引起的所有费用。

    2、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签发了编号为 20220423-01-96815 的 IPC 公司采
矿权证撤销令。原告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向被告提交反对函,且被告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收到了原告的反对函。被告没有明确表态接受或拒绝原告的反对函。原
告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向印尼总统提交了行政申诉函。

    原告已拥有采矿权证,清洁证书及森林借用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并在矿产运营上进行了投资及产生了费用。上述采矿权证撤销令的签发,让原告遭受了明显的直接损失。

    原告作为矿山公司,采矿权证非常重要。能矿部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给予了

有关未履行复垦及采矿后义务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警告信,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印尼能矿部提交了复垦计划申请,能矿部没有回复。能矿部又于 2022 年 1
月 6 日给予了第二次警告信,理由也是未履行复垦及采矿后义务。2022 年 4 月
23 日,原告得知被告已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撤销原告的采矿权证。在撤销令中,并没有告知撤销原告采矿权证的具体理由。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Madani 镍矿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进行了第一次审理,
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进行了第三次审
理。前三次庭审的主要内容为法官要求原告修改授权书及起诉书的若干内容;本
案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进行了第四次审理,主要内容为被告移交答辩状。本案将
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进行第五次审理。

    IPC 煤矿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进行了第一次审理,法官宣布原告授权书及
起诉书完整,庭审准备检查结束;2022 年 7 月 28 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主
要内容:被告已下载原告诉状。下次庭审将于 2022 年 8 月 4 日举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已在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有关进展详见公司后续的定期报告。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下称:“新能动力”)买卖合同纠纷案。诉状事实:公司与新能动力分别于 2012 年、2014 年签订买卖合同,新能动力主张公司尚欠 49.18 万元未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49.18万元整;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涉案金额 49.18 万元,本案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庭审,未出审判结果。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仍处于审理阶段,对公司矿权资产权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未计提相关矿权的减值准备。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涉诉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最终被判决撤销,公司将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涉及矿产销售,公司所持部分矿产的变动不会对公司在营业务产生影响。据
公司向印尼子公司核实,公司涉案矿证存在被取消后,申报 RKAB(矿山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仍被审批通过的情况,凸显出印尼政府政策的反复及多变性。
    公司印尼子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后,采取向印尼中央投资部、中央能矿部提交反对函,参加中央投资部相关会议、向印尼总统提交行政申诉函、提起诉讼等多重途径及措施进行申诉,争取恢复权益。公司也将调动相关资源,支持印尼子公司处理所涉案件,尽全力保障公司海外资产的权属。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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