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8 股票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8-021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18)。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及否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至2018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民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4,134,77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2.3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3,549,47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8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94,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3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9,40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85,3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34,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34,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34,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549,4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4%;反对
5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796%;反对5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34,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34,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12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0%;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