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049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于近日收到与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以下简称“买方”)签订的《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3728万美元。
公司董事会现将销售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1、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销售合同生效时间为: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销售合同于2015年04月03日签订。
2、本销售合同拟交货期: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底之前,分批次交货。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汇率风险:该合同以美元定价、结算,以美元支付,如果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的变动较大,公司可能会承受汇兑损失风险。
(2)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该合同标的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全球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销售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
地 址:Gd. Fuyinto Sentra Mampang Lt.2, Jl.Mampang Prapatan
Raya No.28, Jakarta Selatan.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LEE CHIOW SENG(新加坡公民)
经营范围:金属冶炼及生产运营
买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合同内容
合同名称 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签约方 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
合同金额 37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3113.6万元(本销售合同的
总价格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6.2:1(人民币:美元)为基
准)
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履约时限 自合同签订日起,交货期为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
月底之前,分批次交货
项款结算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作为预付款。
2、第二次付款:按照货物验收批次,分批次付款。买方在
卖方现场验收完后,卖方开具已交货部分全额发票后30个
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已交货部分货值金额的60%货款。
3、质保金: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条款中已对付款方式及条件、检验、验收、合同各方
其他 责任、技术保密、交货延期、技术指标、争议解决等方面
做明确的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与公司发生的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购销金额
履约能力分析 买方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上述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销售合同金额为37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3113.6万元(本销售合同的总价格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6.2:1(人民币:美元)为基准)占我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4.48%,根据项目进度,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以上销售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未来三年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