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电气 公告编号:2014-096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意向书的公告》,详细内容请参见于 2014年
1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告《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9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
务所对交易对方基本内容的真实性,交易对方的合法性,交易双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买方”)签订的《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
公司董事会现将采购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时间为:本合同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2、本合同拟交货期: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底之前,分批次交货。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
该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采购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阿尔塔布米-森特拉工业有限公
司)
地 址:Gedung Fuyinto Sentra Mampang ,Lantai II,Ji Mampang
Prapatan Raya No.29,RT.006/RW.003,Kel.Mampang Prapatan,Kec. Mampang
Prapatan.(玛姆潘-佩帕塔县,玛姆潘-佩帕塔村,玛姆潘-佩帕塔路29号,小区编号006,居委会编号003,富伊托瑟特大厦二层)
注册资本:11,000,000,000印尼盾(折合人民币563.96万元)
法定代表人:JAM KAHAR TANUATMADJA, TAN
股东结构: JAM KAHAR TANUATMADJA, TAN 50%(印尼华人)
IDIA SUMARSIH 50%(印尼人)
经营范围:金属冶炼及生产运营
买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合同内容
合同名称 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
签约方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合同金额 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本合同的总价格以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6.15:1(人民币:美元)为基准)
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履约时限 自双方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
12月底之前,分批次交货
项款结算 1、 合同正式签订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2、按照货物验收批次,分批次付款。买方在卖方现场验收
完后,卖方开具已交货部分全额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
支付已交货部分货值金额的60%货款;
3、质保金: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条款中已对付款方式及条件、检验、验收、合同各方
其他 责任、技术保密、交货延期、技术指标、争议解决等方面
做明确的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与上市公司发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生的购销金额
履约能力分析 买方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上述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采购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本合同的总价格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6.15:1(人民币:美元)为基准)占我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39.36%,根据项目进度,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以上采购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未来三年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PT公司为恒顺电气印尼镍铁工业园入园公司,恒顺电气与PT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双方业务经营的范围,系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双方均具备的履约可能性;上述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特森拉工业公司为依据印尼法律成立的法人,基本情况真实、有效;特森拉工业公司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设备采购合同》由公司的授权代表刘丽平和特森拉工业公司的授权代表杨珺惠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和特森拉工业公司公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设备采购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不排除可能受双方日后履约能力变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
2.保荐机构意见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