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0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青岛市恒顺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时,作为该
计划受益人的关联董事陈肖强先生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4、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0
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14年10月20日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05万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天文 姚刚 叶迎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