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已审议通过《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
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