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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欣旺达: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1-16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

        “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 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截至公告日,公司、川恒股份与瓮安县人民政府已签订《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瓮安政府同意对合作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本次合作项目计划总投资70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约35亿元,建设30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20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3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及配套装置项目;二期项目投资约35亿元,建设30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20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3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及配套装置项目。

    2、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741140019K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5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8,842.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一铵、聚磷酸铵、酸式重过磷酸钙、磷酸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掺混肥料(BB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化肥、硫酸、磷酸、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改水剂)、磷石膏及其制品、氟硅酸、氟硅酸钠、磷酸铁、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的生产销售;提供农化服务;饲料添加剂类、肥料类产品的购销;磷矿石、碳酸钙、硫磺、液氨、盐酸、煤、纯碱、元明粉、石灰、双氧水(不含危险化学品)、硝酸、氢氧化钠(液碱)、五金交电、零配件购销;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川恒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瓮安县人民政府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履约能力分析:瓮安县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上交易各方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瓮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

  乙方一: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合称时为“双方”,单独称时为“一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

  1.2 建设地点:贵州瓮安经济开发区基础工业园。

  1.3 投资主体:乙方组建的由乙方一控股的、乙方二直接或间接参股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

  1.4 项目效益:总投资 70 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约 35 亿元,建设 30
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20 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3 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及配套装置项目;二期项目投资约 35 亿元,建设 30 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20 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3 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及配套装置项目。

  1.5 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周期

  其中一期项目按计划全面推进,二期项目适时启动并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立项备案批复为准)包括:

        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一期计划)

          2x30 万吨/年硫铁矿制酸及余热利用生产线

原料端

          30 万吨/年半水湿法磷酸生产线(以五氧化二磷计)

          20 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以实物计)

产品端    30 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

          3 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

        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二期规划)

          2x30 万吨/年硫铁矿制酸及余热利用生产线

原料端

          30 万吨/年半水湿法磷酸生产线(以五氧化二磷计)

          20 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生产线(以实物计)

产品端

          30 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生产线


          3 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

  项目分两期建设:

  一期项目:2021 年 12 月启动,2024 年初建成投产。

  二期项目:2024 年启动,2025 年底建成投产。具体由乙方根据企业情况、资源配置情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启动时间。

    2、项目用地

  项目用地约1500亩,一期项目用地631亩(在乙方一关联方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已摘牌土地(宗地编号:瓮国让2019-54号)上规划布局,不再新增用地)。二期项目用地约869亩,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计划提前进行规划预留。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针对项目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协调服务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在公司注册、银行开户、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

  3.1.2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征用和地上附着物征拆工作。

  3.1.3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在乙方项目开工前将道路、排水、排污、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边缘红线处并预留接口以满足项目基本需要。

  3.1.4 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为乙方协调磷石膏胶凝材料综合利用、匹配相应的周转性尾矿堆场或尾矿库、磷矿与能源供应保障等相关事项。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子公司登记注册,按期启动和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

  3.2.2 项目建设中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土地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2.3 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瓮安籍人员就业,优先使用本地服务、原料供应商。

    4、优惠政策扶持


  甲方给予乙方或项目子公司用地扶持、奖补扶持、磷资源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5、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5.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启动建设和投产运营,乙方故意逾期3个月未启动,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2 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建成项目、或项目建设因乙方原因停工3个月以上,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改变规划设计的,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解除协议。

  5.4 在乙方一关联方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老虎洞磷矿建设完成前,若甲方未能给予乙方磷矿充分保障,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或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域外购磷矿所产生的差价,由甲方予以补偿。

    6、其他

  本协议壹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待甲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乙方一和乙方二各自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旨在强强联合,有利于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在锂电池领域的技术研发优势及川恒股份的磷矿资源和行业领先的化工生产技术优势,加快磷矿等矿产资源的开发,进一步扩大电池用磷酸铁等产品生产规模,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低成本、优质的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锂电池主业,不断提升供应链稳定性,进而持续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开拓上游产业链及优化产业布局有着积极意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且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合作项目投入建设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如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本次合作项目规划的投资金额较大,最终实际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存在因资金紧张等因素而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按期投入、完成的风险。

  3、《投资协议》中所涉投资主体的具体出资金额、比例以及经营管理安排尚需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确定后,各方将另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程序。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项目的项目运营状况,及时控制风险,保障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履行的必要程序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事项。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事项是出于公司战略发展考虑,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低成本、优质的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锂电池主业,不断提升供应链稳定性,进而持续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开拓上游产业链及优化产业布局有着积极意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事项。

  3、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与川恒股份等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瓮安县“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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