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 9 月 20 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公司”或“本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2017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0 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5,800
万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为 25,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4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
指定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股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18
年 3 月 28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1008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联席主承销商已实际收到欣
旺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554,200,000.00 元。
2018 年 3 月 28 日,联席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
司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8 年 3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10088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2,554,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7,934,057.42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2,526,265,942.58 元,其中新增股本为 258,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
民币 2,268,265,942.58 元。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2,531,477,800.00
元,系募集资金认缴款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与验资报告中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
异系尚未支付的审计费、验资费、律师费以及股份登记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2、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2020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8 号)核准批文,核准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止,欣旺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00 元,实际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170,018.58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1,829,981.42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验资报告》。公
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1,106,037,735.85 元,系募集资金认缴款扣除
承销费后的净额,与验资报告中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1)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02,891,099.48 元,其中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623,785,294.66 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1,379,105,804.82
元。
(2)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资金账
户 2020 年度合计减少的金额为 264,454,712.15 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本年度募
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 440,870,194.68 元;2)本年度募集资金
账户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 2,768,309.80 元;3)收回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00.00 元;4)“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 126,352,827.27 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结余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
2、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2020 年度合计减少的金额为 689,033,777.15 元,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7,497,656.67 元;2)本年度募集资
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 484,434,103.04 元;3)本年度募集资金账户
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 2,897,982.56 元。
(2)结余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人民币 417,003,958.70 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欣
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 、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惠州新能源”)、欣旺达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新能源”)、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电动汽车”)、欣旺达惠州电动汽车
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电动汽车”)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分别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深圳分
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汕头分行”)、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保荐
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上述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为便于募集资金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华兴银行深圳
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用于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存放于华兴银行
汕头分行账号为 802880100032962 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
户。欣旺达在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与东兴证券、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
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上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知会保荐代
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为便于募集资金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欣旺达控股子公司南京市
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欣旺达”)分别在华兴银行股份深圳分行和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用于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账
号分别为 805880100051875、9550880214372700200。南京欣旺达在 2019 年 5 月 28
日连同东兴证券分别与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动力新能源在华兴银行深圳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用于动力
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账号为:805880100051839。动力新能源与华兴银行深圳
分行及东兴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规定: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上述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
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