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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7 深市 欣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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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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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同富康水田工业区 C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欣旺达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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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47,000,000 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每股发行价格: 待定 发行后总股本: 188,000,000 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王威
及其亲属王宇、赖信、王林、蔡帝娥、王华、赖杏和法
人股东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源源化工有
限公司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董事王明旺、肖光昱还承诺:在上述承
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深圳市欣
明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唐菲、
向立峰、陈冬仙、肖光昱、项海标、孙威、李武岐、李
灿辉、潘启州、姚玉雯、徐慎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
明旺、王威、肖光昱、项海标、孙威、李灿辉还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欣旺达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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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董事周小雄配偶的妹妹姚玉雯还承诺:
在周小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周小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王威
的亲属王宇、赖信、王林、蔡帝娥、王华、赖杏还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王明旺、王威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王明
旺、王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7 日
欣旺达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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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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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王威及其亲属王宇、赖信、王
林、蔡帝娥、王华、赖杏和法人股东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源源化
工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公司董事王明旺、肖光昱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 每年转让通过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唐菲、向立峰、陈冬仙、肖光昱、
项海标、孙威、李武岐、李灿辉、潘启州、姚玉雯、徐慎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明旺、王威、肖光昱、项
海标、孙威、李灿辉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董事周小雄配偶的妹妹姚玉雯还承诺:在周小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周小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王威的亲属王宇、赖信、王林、
蔡帝娥、王华、赖杏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王明旺、王威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王明旺、王威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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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08 年、2009 年及 2010 年,公司向前五名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47.66%、48.17%和 46.48%,目前公司的主要客户相对集中,主要是
随着公司快速发展,公司不断优化客户结构,突出对优质客户的服务能力,与主
要客户合作关系日益密切。
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研发、设计和供应合作关系,使公司销
售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将扩大笔记本电脑类、动力类锂离
子电池模组的产能,这将有利于增加公司与知名笔记本电脑厂商、设备工具厂商
的合作机会。但是,公司目前主要客户相对集中仍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
险,若公司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地位发生了变化,或者因为相关整合或并购活动
的影响而改变原有的采购策略,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租赁厂房的风险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汇创达、欣威电子)目前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均为
租赁取得,已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由于历史原因,该等租赁的厂
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在本公司生产基地建成以前,如该等厂房被列入政府的拆
迁范围,则需寻找新的生产厂房、办公场所进行过渡,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证明, 上述厂房目前尚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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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出具证明,上述厂房目前尚
未列入宝安区改造计划。出租方深圳市同富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没有改变其用途或者拆除计划,如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
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将提前通知本公司,并给予合理搬迁时间。本公
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先生、王威先生承诺: 如欣旺达及欣威电子、
汇创达在新厂区建成竣工前因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租赁厂房, 导致
生产经营受损, 王明旺、王威将按比例以现金方式承担因厂房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其中王明旺承担损失的 74%,王威承担损失的 26%。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满足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发行人通
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塘明公路南侧,地块编号(宗地号)
为A614-0436(土地使用权证为深房地字第5000347502号)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45,007.63平方米。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入、自筹资金等方式,建设新
能源产业基地,以实现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已对该土地开展前期开
发工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作好准备工作。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3】1 号)的规定: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一律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汇创达、欣威电子)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因此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发行人于 2006 年 11 月-2008
年 6 月期间控股的旺博科技注册地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旺博科技在此期间也适
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率。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
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 号)、《深圳市自行制定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深国税发【2008】145 号)有
关规定及深圳市税务局的文件及通知,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定
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系深圳市普遍适用的规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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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该等规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并非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独享, 但没有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因此,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补缴的风险。就该
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先生、王威先
生出具了《承诺函》: “若因税收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上市前因享受
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进行追缴,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
条件按比例承担补缴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其中王明旺承担
74%,王威承担 26%。”
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如下(合并口径):
单位:元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优惠税额注 1 占比注 2 优惠税额 占比 优惠税额 占比
8,162,937.18 12.48% 4,919,960.59 13.78% 3,152,708.69 13.83%
注 1:优惠稅额 2008 年、2009 年及 2010 年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为参照;
注 2:占比=当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稅额/当期净利润×100%。
2008 年 12 月 16 日,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发行人获得证书编号为 GR200844200389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司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享受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