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7-37-05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舒泰神”)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1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限期可解除限售的9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8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10元。
5、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6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7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7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卓越)/(优秀),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0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并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监事会出具了相应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2016年09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0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09月19日为授予日,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10 元/股。
4、2016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6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4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135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为289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6年11月11日。
5、2017年0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尹秀菊等19名2016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没有达到卓越或优秀的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015和2016年度两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8.827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决定对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