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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2 深市 聚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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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聚龙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9

*ST聚龙:聚龙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6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期: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

  (5)会议召开地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永诠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人,代表公司股份229,301,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28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26,866,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85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8名,代表公司股份2,43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为49人,代表公司股份2,45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65%。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8,573,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4%,
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83%,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8,571,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8%,
反对 7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612%,反对 72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8,22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
反对 1,0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26%,反对 1,0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576,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0%,
反对 7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691%,反对 7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8,22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
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2%,弃权 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26%,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670%,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4%。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573,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4%,
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83%,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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