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转
让方”或“甲方”)的通知,控股股东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与李晓东(以下简称
“受让方”或“乙方”)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质权人”或“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2,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36%,转让价格为 10.00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220,000,000 元,用于降低股权质押负债规模,缓释风险。控股股东与长江证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约将上述股权质押于长江证券,目前处于已到期待购回状态。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减变动 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增减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
名称 增减比例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安 吉 聚 99,438,512 18.0960% -22,000,000 -4.0036% 77,438,512 14.0924%
龙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合 伙
企业(有
限合伙)
李晓东 0 0 22,000,000 4.0036% 22,000,000 4.0036%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名称: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1188863968
成立日期:1998年06月15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14年01月02日 至 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长庆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31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业贸易项目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受让方
姓名:李晓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21281981********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路 32 号
(三)质权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0821272A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成立日期:1997 年 07 月 24 日
注册资本:552946.7678 万元人民币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李晓东
丙方、质权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303 号)、《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并质押于丙方的聚龙股份【22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聚龙股份【2200】万股股票的行为。
1.2“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88.81%】,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22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6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整】),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甲方应缴纳的所得税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
4.2 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1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负债。
4.3.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2 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5.1 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
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3 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4 办理完毕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5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如标的股份过户未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通过,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反馈原因更正材料再次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丙方应按照第 5.2 条要求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6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如标的股份过户办理未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通过,则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确认标的股份过户办理结果,并核实甲方质押于丙方股份数量及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确认标的股份过户办理不成功且甲方质押于丙方股份数量及性质未发生变化,则丙方于【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向丙方划付的第 4.2 条所述款项沿乙方划付路径返还乙方,三方另行约定时间重新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两份,其余用于向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使用两份。
6.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6.5 若如下任一情形发生,丙方有权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
(1) 转让完成日未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含该日)发生;
(2) 标的股份出现查封、冻结、担保权益(不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项下的质押)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6.6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