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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1 深市 *ST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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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伦: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ST海伦: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ST海伦              公告编号:2022-03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提起诉讼

                    暨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15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的案由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上市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及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利益归于公司。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为准。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哲”)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22)苏03财保28号),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金诗玮


  被告二: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150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审计费、鉴定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同时系被告二法定代表人。被告二系原告股东,被告一受被告二提名担任原告董事长。

  2015年9月,原告以26000万元价格,以发行股票方式购买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公司”)100%股权。被告一在受被告二提名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恶意裁员、破坏连硕公司生产经营、贱卖公司资产,并最终以1元价格转让连硕公司全部股权,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一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海伦哲公司的损失,同时,鉴于被告一系被告二提名的董事,其在原告内部的管理权利来源于被告二与原告合作协议项下的被告二之权利,被告一的行为属于受被告二指派的履行职务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 11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法院已经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
苏03财保28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其他说明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认为:

  1、海伦哲公司公章被案外人非法侵占,已脱离海伦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制
  金诗玮系原告海伦哲公司现任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9日上午,案外人丁剑平等人带领数十保安强行进入海伦哲公司,自行召开三级干部大会,宣布成立所谓“临时监管小组”,强行接管海伦哲公司。并从公司原定岗位的相关负责人员手中强行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证照、财务的 U 盾等重要财物转移至临时监管小组的控制之下。非法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后,海伦哲公司OA流程包括用章申请节点里的董事长(最高审批权人)一职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即被篡改为临时监管小组组长张秀伟,同时停止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兼综管部部长和财务部部长等员工的OA帐号。临时监管小组未经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和授权便擅自以公司名义加盖公章发布通知非法解除了姜珊珊综合管理部部长职务以及王春风财务部部长职务。股东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长职权被临时监管小组组长非法取代,OA 中原定董事长的审批节点篡改为临时监管小组组长张秀伟,致使董事会决策无法有效落实,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2、海伦哲公司已向非法侵占公司证照的人员提起诉讼并已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因此,法人代表金诗玮签名以海伦哲公司名义针对临时监管小组成员非法侵占公司证照的行为于2021年10月17日向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要求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平、马超七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全
部公司证照,并同步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经开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正式立案【案号:(2021)苏0391民初4910号】,并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禁止被告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海伦哲公司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监事、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案已于2022年6月18日召开第一次庭审,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3、临时监管小组以在本案起诉状中加盖海伦哲公司公章从而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代表海伦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海伦哲公司公章被前述人员非法侵占,已脱离海伦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制,且海伦哲公司业已启动相应诉讼及保全程序以追究前述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前述案外人以海伦哲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亦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法定代表人金诗玮的审批同意。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起诉状上的公章和委托授权书的公章皆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后加盖,而是被临时监管小组非法侵占后私自加盖公章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此行为不能代表海伦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启动本案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金诗玮已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发表声明,自2021年10月9日起,公司所涉及全部公文、文件及公司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均未经过其本人和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其本人在公司的私章、名章等印章全部作废。
  在法治中国朗朗乾坤之当下,临时监管小组强抢公章长期霸占,并利用其非法控制的公司印章恶意实施上述滥诉、滥保行为, 无谓消耗公司运营资金、浪费司法资源,以致出现“法定代表人诉法定代表人”之荒诞现象,滑天下之大稽,此等行为是对中国法律尊严和证券监管秩序的践踏,相关人等必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

  1、公司公章证照一直在公司原定岗人手中保管、使用,符合公司的印章证照管理制度,不存在被抢夺的情况。

  2、公司作为原告对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起
诉讼的行为,没有违反徐州经开区法院(2021)苏0391民初4910号案件相关行为保全裁定中所禁止的任何行为,即裁定书仅禁止丁剑平等人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根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已禁止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选举金诗玮等人为董监事的事项予以实施,即禁止金诗玮等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3、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起诉讼。本次起诉已经过立案审查,7 月 18 日将进入证据交换阶段。鉴于本案的诉讼利益归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司的真实意思理应站在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上表达,或理应如此推定。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之间的诉讼有以下进展:1、中天泽集团就“表决权继续履行”起诉机电公司、丁剑平一案,机电公司、丁剑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 2、中天泽集团就“合同纠纷”起诉机电公司、丁剑平一案,机电公司、丁剑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3、机电公司在徐州起诉中天泽集团解除表决权委托一案,已收到关于机电公司撤诉的法院裁定。

  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保证投资者知情权以及维持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同意上述诉讼进展公告且工作人员已经将之提交深交所公告专区,但因有董事认为法院裁判文书存在错别字需要勘误、有董事认为管辖权异议驳回不属于重大诉讼进展等原因一直未提供签字页故至今未能予以披露。

  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上述诉讼中诉讼3因法院裁定书存在错别字需要更正后再进行披露,至今未收到更正后的文书,且该事项已在2022年4月13日《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38号回复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8.6.3的规定,诉讼1和诉讼2的管辖权归属不属于重大诉讼进展未达披露标准。

  (三)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将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为准。

  董事马超、邓浩杰:鉴于本案是上市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及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利益归于公司。至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将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民事裁定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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