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公司股东李秀兰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药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持有本公司股份 44,162,0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的股东李秀兰女士因自身资金安排,计划在该 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8,832,41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李秀兰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股份减持情 况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 减持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减持方式 期间 均价区间 (万股) (%)
(元)
李秀兰 协议转让 集中竞价 本次减持计 12.43- 883.24 1.00%
交易 划期间 13.5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4,416.21 5.00 3,532.97 4.00
其中:
李秀兰 无限售条件股 4,416.21 5.00 3,532.97 4.00
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份
二、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秀兰
住所 广东省增城市荔城棠厦村
权益变动时间 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
股票简称 翰宇药业 股票代码 300199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883.24 1.00
合 计 883.24 1.0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416.21 5.00 3,532.97 4.00
李秀兰
其中:限售条件股 0.00 0.00 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4,416.21 5.00 3,532.97 4.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 是□ 否√
向、计划 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
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是□ 否√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 是□ 否√
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委托 本次委托 本次委托后
委托人、受托人名 身份 前持股比 占总股本 按一致行动
称/姓名 例 价格 日期 比例 人合并计算
(%) 比例
不适用 委托人□ 受托人□
本次委托股份限售数量、未来 18 个月的股份处置安 不适用
排或承诺的说明
协议或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 不适用
权利及义务、期限、解除条件、其他特殊约定等。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规定 不适用
的免于要约购买的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不适用
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股东李秀兰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