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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2

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BEIJING NEW BRID GE LAW FIRM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星期四)在福
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青律师、杜军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事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1 年 11 月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
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3,857,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24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4,504,085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5.9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9,353,429 股,占公司
总股本 20.295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证所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并推选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01 选举史晟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3,857,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30%;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新和                          蔡青

                                杜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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