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签订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
HDPE 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 2021 年-2022 年 HDPE 缠绕结构
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签订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HDPE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HDPE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公告》
补充说明前:
一、合同签署概况
1、盖章签署时间:近日
补充说明后:
一、合同签署概况
1、盖章签署时间:2021年3月18日
除上述补充说明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董事会对合同签订披露日滞后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收到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成为“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HDPE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项目”)的中标单位。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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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PE 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补充公告
根据《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HDPE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第“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公司业务部门在走完合同评审后于3月18日签字盖章。
根据公司制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公司业务部门在签订上述《采购合同》后,及时向公司董秘办报告合同签订进展,并第一时间寄出公司已签字盖章《采购合同》,董秘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督促业务部门追踪合同交易对方签字盖章事宜。鉴于《采购合同》第“2.18.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章后即开始生效”条款,及三峡绿洲尚未对《采购合同》签字盖章,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第一时间对合同签订事项进行披露;且由于合同双方住所地不同,三峡绿洲盖章还需履行相关内部签批流程,及期间恰逢清明节假日等因素,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方才收到三峡绿洲寄来的生效版《采购合同》。
收到《采购合同》后,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签订长江大保护安徽区域2021年-2022年HDPE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综上,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公司关于合同签订及信息披露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今后,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深入讨论和学习,提高各类人员的法规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在后续的合同签订中,公司将持续督促业务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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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PE 缠绕结构壁管集中采购合同的补充公告
部门与合同交易对方及时接洽并反馈合同签署用章事宜;公司董秘办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