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铁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按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301102998582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
办公楼 708;邮政编码为:5180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捌亿贰仟贰佰捌拾柒万零伍佰捌拾贰元整
(¥2,822,870,582.00),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拾捌亿贰仟贰佰捌拾柒万零伍佰捌拾贰元整(¥2,822,870,582.00)。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的环保产业,坚持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以人才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面向全国,力争成为国内生态恢复、水土保持领域内技术最先进、产业结构最完整、品牌最响亮、环境友好型的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水土保持工程;造林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城乡规划编制;环境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旅游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公园管理及游览景区管理;销售生物有机肥;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苗木的生产和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服务;建筑、市政、环境、水利工程咨询;咨询服务。生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2,287.058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2,287.0582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4,606.06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1,550 万股),优先股 935.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
认购的股份数额、股东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数比
例
1 刘水 31795396 69.03%
2 张衡 1036658 2.25%
3 陈阳春 859335 1.87%
4 杨锋源 682012 1.48%
5 魏国锋 289855 0.63%
6 周扬波 119352 0.26%
7 郑媛茹 102302 0.22%
8 深圳市木胜投资有限公司 5115090 11.11%
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24240 5.26%
10 无锡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11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12 广州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合计 46060600 100%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由深圳市铁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深圳市铁汉园林绿
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
公司的股份,并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