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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9

节能铁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前述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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