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12-066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的概况
2012 年 10 月 26 日,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铁汉生态”或“乙方”、“本公司”、“ 承包人” )与六盘水
市钟山区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包人” )签
署了《凉都大道、人民路等路段改造提级工程 EPC+BT 项目》 (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合同工程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12545.7722
万元,由乙方作为本合同 EPC+BT 模式的主办人和总承包人。
二、合同甲方介绍
甲方六盘水市钟山区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办公地址为贵州省六盘
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该局主要职能为:1、负责全区林业、城市园
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发展、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
作;组织、指导林业、城市园林及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林业园林基本建设工
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园林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城市园林绿化及生
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3、负责城市绿化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并
监督实施; 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分
布的审核认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全区园林绿化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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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宣传工作等。
工程业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1 年度本公司未承接该
业主工程。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工程名称:凉都大道、人民路等路段改造提级工程
EPC+BT 项目
2、工程建设地点:凉都大道、人民路及十二条次干道。
3、工程内容: 凉都大道、人民路及次干道绿化改造设计、施工。
包括(1)在凉都大道、人民路种植行道树;(2)对凉都大道、人民路及
十二条次干道现有绿化带的花池、树池的路缘石等进行景观绿化升级
改造;(3)人行道、道牙、路灯公交车站、公安岗亭、报刊亭、桥梁
亮化及标示标牌等项目改造。
4、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钟发改
投资〔2012〕117 号文批准同意立项,并经钟山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12〕6 号文批准采用 EPC+BT 模式建设。
5、资金来源:由承包人负责整体融资,发包人负责回购,工程
回购款由六盘水市钟山区财政局支付。
6、工程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起算。
其中凉都大道、人民路大树种植工期为: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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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壹亿贰仟伍佰肆拾伍万柒仟柒佰贰拾贰 元(人民币);
(小写) RMB:12545.7722 万元(建设工程造价以六盘水财政局投
资审核中心核定终审造价为准)。
8、工程结算
(1)包工包料,采用按实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
完成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依据《贵州省 2004 版计价定额》、《关于执
行贵州省 2004 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六盘水市市建字〔2008〕
235 号》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为准,主要材料参照同期贵州省
造价信息中六盘水市信息价结算,若同期贵州省造价信息中六盘水市
信息价上没有的主要材料采用五部委询价结算。
(2)由发包人负责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项目环评、测量、勘
探、施工图审查等工作,以及工程预算送审、规划报批、招标等前期
工作,承包人负责测量、勘察、设计、施工至移交,设计含项目建设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评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直到施工图完
成及现场施工等服务,确定实施方案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放委托设
计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 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下浮 50%执行(行道树工程总造价不计设计费用)。
(3)发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由承包人送齐完整结算资料后
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4)如果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送齐完整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
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造价作为结算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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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5)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及时提交完整结算
资料。
9、甲乙双方的承诺事项
承包人承诺
(1)按工程建设计划要求如期将融资款以分步入账的形式汇入
钟山区财政局指定的专项银行帐户。承包人在支付每笔投资款前,发
包人除办理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外,必须同时提供钟山区财政局已完成
拨付至发包人专户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审批表复印件,并向承包人递
交书面支付通知函,钟山区财政局应在收到承包人每笔投资款后二个
工作日内将全部资金拨付至发包人专户。
①首期融资款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在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
内汇至指定的专项银行帐户。第二期款 5000 万元在第一期款剩余 20%
时汇至指定的专项银行帐户;以后各期按工程进度情况汇至指定的专
项银行帐户。
②工程完成结算后,如果结算金额扣除 5%质保金后超过之前已
汇入的融资款项之和,差额部分在结算完成后七日内汇至指定的专项
银行帐户。
上述发包人专用银行账户必须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共同监管,
以确保承包人投入资金专款专用。
(2)承包人承诺服从招标人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法、合理指
导和监管,积极配合管线迁移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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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
确定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实施建设。如果有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
程序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
(4)承包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标准要求组织
工程施工,履行施工报建、质量报监等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
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全程跟踪负责。
(5)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范围内的管线改迁及建设用地的
保障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如受个别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制约,
在不影响整体运行的情况下,具备验收条件,发包人及时组织工程验
收。
(2)融资支持:①钟山区财政局出具的回购承诺函;②提供钟
山区政府拥有的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抵押提供
钟山区政府拥有的相关国有股权作为担保抵押,并负责办理股权登
记、抵押公证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③钟山区人大常委会的本项目
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等相关文件。
(3)回购价款的支付:
①融资利息:按承包人融资逐批转入指定的专项银行账户之日
的金额开始计利息。融资年利率为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
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6.15%)上浮 20%(即融资年利率为
5
7.38%),融资利息按银行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计息起始日为承包人
每笔融资款实际到账日开始计息。
②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为 2.5%;投资收益=建安工程结算价×
2.5%。
③回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回购期为 3 年分 3 期支付(首期回购自
计划合同工期满第 10 个月支付),项目竣工正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
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发包人,发包人在计划合同工期后的三年内筹集
资金按 4:3:3 比例支付全部回购金额。
④回购条件:发包人在工程整体初步验收合格后,第一期回购款
按计划合同工期满第 10 个月开始向承包人支付;若因其它原因(非
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的,回购时间不予延迟,回购基数暂按本
工程结算融资金额执行。其它各期支付日按第一期回购款应支付日每
期顺延一年。支付第二次回购款前进行中验,支付第三次回购款前进
行复验。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发包人对完工部
分进行计量结算并进入回购支付。凉都大道、人民路大树种植工程按
上述条件单独验收回购。
⑤回购价款:发包人以货币(人民币)形式进行回购,回购价款
由回购基数、融资利息和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⑥回购基数:指承包人融资建设期投入的所有资金总和,回购基
数等于经钟山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结算价扣出
5%的质保金的金额。
⑦回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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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回购款=回购基数×40%+回购基数×资金占用月数×(融
资年利率÷1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建安工程结算价×2.5%);
第二期回购款=回购基数×30%+回购基数×60%×融资年利率+
设计费;
第三期回购款=回购基数×30%+回购基数×30%×融资年利率+
质保金。
资金占用月数为承包人每笔融资款划入上述指定专户日至本次
回购日的实际月数。
(4)发包人承诺:若发包人不能按以上回购方式支付回购款或
逾期未付清回购款的,对逾期支付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一至三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罚息按日计取。(若有特殊情况,
发包人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延期,经承包人同意的不罚息)
(5)工程结算:发包人承诺在完工验收合格,由承包人送齐完
整结算资料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如果发包人未能在
收到结算资料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则视为同意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造价为结算造价,作为回购款的支付依据。
10、主要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未能按本协议承诺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一
方应赔偿对方损失,严重违约的,除赔偿损失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 该项目合同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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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合同建设工期约为 270 个
日历天,对公司 2012 --2013 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