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
理制度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为方便投资者查阅,现将修订部分
对照说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监(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
第三十八条 ……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 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 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 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
的股票。 该事实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
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本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
括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
……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缴出资等);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应当及时披露: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发生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生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者计算披露标准。 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第七十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第八十七条 …… 第八十七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临时提案的内容。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