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3-109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荣股份”)于2013
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
予7名激励对象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授予日为2013年12月24日,
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2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300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长荣股份
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2.14%,其中预留部分为30万股,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10.00%,占长荣股份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0.21%,授予价格为审议通
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长荣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长荣股份股票均价(19.23元/股)的50%(即:每股9.62元)和人民币10.00
元/股之较高价格为首期限制性股票之授予价格;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意见相应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3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2013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广东
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2013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
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向157名激励对象授予27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3年4月10
日为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五)201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调整
为2013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
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六)2013年5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前为157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270万股,调整后为12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222.4万股;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公告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七)2013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计划将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24日,向
符合授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核查确认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被激励对象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需符合如下规定: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条件达成情况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YZH/2012TJA1031-1号《审计报
告》对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况。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