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274,432 股。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1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 10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
1 名激励对象当选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74,432 股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由 197 人调整为 186 人。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刘欢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