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由 3.86 元/股调整为 3.36 元/股。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1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的股
本 478,448,86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239,224,432 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毕。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P=P0-V=3.86 元/股-0.50 元/股=3.36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应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予以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
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邱锫律师、张小英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原因、调整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