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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维尔利:关于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0-053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签订了《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

    乙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将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为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长春市城市垃圾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上述当事人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运营项目的业主方,2017 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运营款
566.53 万元,2019 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运营款 980 万元,2020 年公司收到其支
付的运营款 377.03 万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根据该项目的运营期限、处理水量、运营单价等相关要素估算,该项目的合同总金额预计约为 63,036 万元。

    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范围

    乙方提供日处理规模不少于 3000m3/d 的渗滤液处理服务,按规模按标准进
行渗滤液处理并达标达产排放。渗滤液处理服务包含渗滤液处理设备设施的提供、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服务期结束后由乙方自行拆除渗滤液处理设备设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合同金额

    1、本服务费综合单价金额为(大写)  贰佰零陆  元人民币/m³(¥: 206
元人民币/m³,按进水量计算)。

    2、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渗滤液处理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电费、药剂费、燃料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办理费用、第三方水质检测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

    实际运营服务费=综合单价*实际处理水量(处理水量按照进水量计算)。
    (三)付款和支付方式

    运营费用在毎一运营月度结束后进行结算, 每月度运营费用=运营综合单价
×每月度渗滤液处理量(处理水量按照进水总量计算),毎一运营月度的运营服务费将在下一月度支付。

    (四)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运营服务期:三年。

    起始时间:主工艺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 80%之日起。

    服务地点: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五)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 3 个月运营准备期内完成处理规模不小于 3000 m3/d 的渗滤液
原液及其浓液全处理设备设施,渗滤液处理设备设施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在运营准备期内主工艺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 80%。

    中标承诺运营期间渗滤液经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 2 的要求。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1、乙方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及
时调整、改进,不达标当天或期间的处理水量不予结算。对于不达标的指标,一项不达标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由此而产生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纠纷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运行管理造成本项目渗滤液外漏,由此而产生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纠纷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逾期支付污水处理费,则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每天 1‰的滞纳金
或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执行期内任意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后方可解约。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履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中止、解除

    1、因客观不可预见,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可中止;待影响消除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2、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解除;
    3、因一方违约,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4、其他约定:无。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地位,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渗滤液处理项目运营服务能力,扩大公司委托运营收入的规模,增强公司未来业绩水平的持续性,进而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由于本项目期限较长、项目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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