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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7

维尔利: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0-008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市相城区一泓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处置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买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买方和卖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 901 号

    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4250256419

    经营范围:承担本行业国内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工程项目总承包,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办企业,工程环境评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有关项目的业主方及业务合作方,近三年与公司的往来如下:2017 年,公司向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共计 273.32 万元;2018 年,公司收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1748.80 万元;2019 年,公司向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8.56 万元,收到其支付的工程款 924.38 万元。除上述业务往来,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一泓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

    2、合同范围:卖方根据买方的需要,提供苏州市相城区一泓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工程所需的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处置系统集成设备。

    卖方负责完成本合同设备的保险、运费、税费、劳保、供货、劳务、配件、包装、运输、装货、发货、送货、卸货、保管、伴随服务、培训、调试、试运行、测试、性能担保、BIM建模及专利技术及质保等并且交货计划与施工总进度相匹配。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柒仟肆佰伍拾万元整 (¥ 74,500,000.00)。
    2、合同价款的支付

    (1)买方向卖方付款的进度:

    a. 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给买方的10%履约保函,且买
方收到业主单位对应款项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设备款;
    b. 初步验收合格后:设备运输并卸车至指定地点,由卖方组织买方、业主、
监理等人员共同验收,设备及备件数量核对无误,验收合格后且买方收到业主单
位对应款项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相应金额的40%;

    c. 签署初步验收合格证书: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及完成竣工验收、初步性能
测试合格,且业主单位向买方出具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买方收到业主单位对应款项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相应金额的20%;

    d. 最终性能测试验收合格:卖方所供系统的最终性能测试合格通过,业主
单位向买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且买方收到业主单位对应款项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相应金额的10%,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本合同总价10%的质保期保函。

    (2)支付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提供如下a、b、c单据作为买方支付依据;特殊情况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解决。

    a.买方及业主单位签收的送货回单、开箱验收证明;

    b.买方及业主单位对调试、试运行验收的合格证明、工程接收证书、初步验收合格证书、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c.卖方提供的合法的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电汇或转账支票。

    (三)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二周,每周延迟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2%;

    (2)从迟交的第二周到第四周,每周延迟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3)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九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
的 1%。

    在计算延迟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延迟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延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延迟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3、因卖方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提供的资料错误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如工期拖延、材料浪费、连带损坏其他设备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此类损失进行等值赔偿。

    (四)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合同履约地为上海市。

    (五)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试运行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试运行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且推迟付款未得到卖方同意;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六)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
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餐厨垃圾处理方面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由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苏州市相城区一泓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处置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合同》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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