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5-090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长沙市生活垃圾深度综合处理(清洁焚烧)项目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参与了长沙市生活垃圾深度综合处理(清洁焚烧)项目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长沙项目”)的招标,2015年9月22日,公司针对长沙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长沙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近日,公司与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军信”) 正式签订了《长沙市生活垃圾深度综合处理(清洁焚烧)项目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协议”)。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买方: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卖方按合同规定递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对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是一家涉及城市环保、绿色住宅领域,集投资建设、技术开发、运营管理于一体的集团化环保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道国,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路181号金辉大厦11楼。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当事人企业规模较大,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相关项目的业主,近三年,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分别为:2012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工程款6,208,031.10元,药剂销售款项109,920.00元;2013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工程款5,413,255.40元,药剂销售款项107,597.00元,2014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工程款27,940,126.5元,药剂销售款项932,556.00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卖方按合同规定递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市生活垃圾深度综合处理(清洁焚烧)项目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
项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黑麋峰固体废弃物处理场西侧
(三)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玖拾捌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98982860.00 元)。
(四)付款
合同价款采用分阶段方式按下表进行支付
1、在合同生效,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有效等额预付款保函后的21天内付款,付款额为合同价格的20%;
2、设备到货60%后的21天内付款,支付至到货设备价格的60%;
3、设备安装全部完成达到联动调试条件后的21天内付款,支付至到货设备价格的70%;
4、在系统调试合格后的21天内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0%;
5、在竣工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后的21天内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0%;
6、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异议时,在 21天内支付合同款余额。
(五)违约
1、违约通知
1.1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
工程进行时,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2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
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文件后三(3)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违约通知的要求。如卖方在收到违约通知文件三(3)天内不作书面答复,则应视为该违约通知的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1.4买方的违约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及买方工程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本项目监理单位(集成管理服务商)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虚假承诺违约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卖方对承诺的项目达不到投标时的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每个承诺项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算。
3、误期违约
3.1延迟到货误期违约
3.1.1除非买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到货时间以交接单或入库单之一的买方签字时间为准)
(1) 到货期后第3-5天,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1%;
(2) 到货期后第6-15天,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15%;
(3) 到货期后第16天后,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2%;
(4) 如服务误期,每3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05%;
上述标准中,不足三(3)天的按三(3)天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2 工作响应误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间,鉴于项目的复杂性,由于为使项目整体顺利推进以满足工期要求,或为降低工程风险,买方对卖方提出工作要求时,卖方未响应或延期响应或响应不完全的,均视为其违约,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或5000元/天的违约金。
3.3试运行误期违约
3.3.1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规定的试运行或正式运行延迟,则卖方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3.2试运行时间由于卖方原因推迟,每延迟五(5)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不足五(5)天按五(5)天计算。
3.3.3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4文件提交延误违约
若因卖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文件(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等)给买方,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天或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引起试运行延迟,则参照本条款第21.2.3款执行。
3.5人员不到位违约
3.5.1卖方项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经买方同意变更的,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未经买方批准擅自离开长沙,一经查实,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卖方应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人员组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稳定。
3.5.2买方根据工程计划的时间安排和实际工程进展情况提前一(1)周通知卖方派遣合格的工程师按时到工地现场,若未经买方同意卖方的工程师(参加安装或安装督导工作)无故延迟及不到位,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5.3买方发出通知后,卖方人员未能及时参加设计联络会议,或参加设计联络的卖方人员不符合按规定提交的人员名单,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5.4卖方安装或安装督导人员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缺席参加安装或安装督导工作及缺席参加买方组织并通知卖方参加的工程会议,每缺席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3.5.5买方发出通知后,卖方售后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超出买方所要求的时间,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长沙项目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长沙市生活垃圾深度综合处理(清洁焚烧)项目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