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2-054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绵阳市楼房村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绵阳市楼房
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2012年5月15日,公司针对绵
阳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绵阳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
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2012年5月21日公司接到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
建设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绵阳市城市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绵阳市楼房村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于
2012年7月30日双方完成了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甲方: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
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是由绵阳市政府于2009年批准成立,为政
府部门工作,法定代表人为段扬,地址为绵阳市涪城路76号建设大厦 。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市政政府工作部门,所用资金
为政府财政支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书由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完成了签字盖章。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壹拾柒万伍仟玖佰圆整
(小写) ¥20,175,900.00
其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柒拾陆万陆仟肆
佰柒拾圆整(¥15766470.00)。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及承包人的投标下浮20%的比例核定决算价;建、安工程费以财政
评评审固定单价下浮7%作为竣工决算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价格予以结
算。
本工程是绵阳市楼房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用地内的EPC总承包,
内容包括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同时本工程配套
内容还包括渗滤液处理所需土建、构筑物施工、绿化、围墙及运行所必须的工器
具、办公家俱、日常化验设备及在线监测设备的配置,以及两年商业运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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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渗滤液处理系统规模为250m/d,出水执行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
(三)付款方式
本项目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并按如下进度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中的联合体
牵头单位支付:
(1)渗滤液处理系统安装完成,在清水联动调试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支付EPC工程总承包总价的50%。
(2)商业运营第一年期满合格之日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EPC工程总承
包总价的75%(若因承包人原因,清液得率指标在60%—80%(不含)之间,费用
支付到60%;清液得率指标在60%(不含)以下,不支付EPC费用)。
经整改后清液得率指标达到≥80%,支付到EPC工程总承包总价的75%
(3)商业运营第二年期满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EPC工程总承
包总价的95%(若因承包人原因,清液得率指标在60%—80%(不含)之间,费用
支付到75%;清液得率指标在60%(不含)以下,不支付EPC费用)。
经整改后清液得率指标达到≥80%,支付到EPC工程总承包总价的95%;
(4)余下的5%在质保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中的联合
体牵头单位。
(四)项目工期
签订合同后180天内完成设计、配套建构筑物工程、设备及工艺管线安装、
工艺调试,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投入商业运营。
(五)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完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
同总金额的3%(百分之三),该延期违约金由实际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
人联合体成员承担。
2、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应支付款项日期有90天的宽期限,在宽期限期满后
之日起算,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商业运营费,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延
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3%(百分之三),同时,因承包人工程款项的延期支付引起工期延误的,
则工期相应顺延。
3、在试运营期结束后,除因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进水水质异常之外,
出现达不到处理规模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情况,承包人应弥补缺陷保证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