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2-037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渗
沥液处理扩建项目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长春市生活
垃圾处理一期工程渗沥液处理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长春项目”)的公开招投标,
2012 年 5 月 2 日公司针对长春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长春
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接到吉林省华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
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与长春市利亚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渗沥液处理扩建项
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双方完成了签字盖
章,合同正式生效。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长春市利亚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
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长春市利亚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
处,属于国有企业。公司主管运营长春市垃圾场。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朝阳区信
义路 197 号。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市政政府工作部门,所用资金
为政府财政支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书由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完成了签字盖章。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玖拾玖万捌仟叁佰玖拾肆圆整
(小写):38,998,394.00
其中,合同总价中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运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定价为:贰仟捌佰玖拾玖万捌仟叁佰玖拾肆圆整(28,998,394.00),土建部分
执行 2009 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预算加签证,暂定价为:壹仟万元整
10,000,000.00 最终以政府财审结算为准。
本工程是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渗沥液处理扩建项目,内容包括厂房
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深化设计配合,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运行;建成
后的渗沥液处理系统规模为出水 340m3/d,出水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
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排放标准。
(三)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合同总价的 20%的履
约保证金(不接受保函),渗沥液处理系统安装完成,在渗沥液供水量充足的情况
下,出水水质、水量满足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之日起 1 周内退还,若出水水质、
水量不能达标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暂扣(直至乙方能满足要求为止)。
(2)渗沥液处理系统安装完成,在渗沥液供水量充足的情况下,出水水质、
水量达标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0%。
(3)乙方在运行 365 天后并取得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在渗沥液供水
量充足的情况下,出水总量达到 11.5 万立方米,支付剩余 30%,乙方同时提供
合同总价的 10%的质保期保函,质保期结束后退还质保期保函,如未能达到 11.5
万立方米,合同剩余款项将被扣除(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取得环保验收、竣工
验收报告及满足出水总量要求且检测数据已满足环保验收要求,则视同已通过环
保验收、竣工验收)。
(4)乙方需在中标通知书下达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合同总价 20%的履约保证
金存入甲方帐户(不接受保函),逾期未存入指定帐户将视为自动放弃。
(四)项目工期
签定合同后 120 天内完成深化设计配合、工程施工、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
期为 30 天;运行 365 天。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完工,除不可抗拒因素和甲方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延期违约金,每日按 1 万计算,总额不超出履约保证金。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
违约金,每日一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百分之三)。
3、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达不到处理规模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情况(非乙方
原因除外),乙方除弥补缺陷保证达标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 5%的违约
金。
3、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长春项目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
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
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备查文件:
《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渗沥液处理扩建项目合同协议书》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