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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签订《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19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2-005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
  理站改扩建工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南京天井洼
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天井洼项目”)的公
开招投标,201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针对天井洼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
告,披露了天井洼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
体),201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接到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
室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以
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
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双方完成了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甲方: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
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苏委〔2010〕63 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
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 号),设立市城市管理
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城市综合管理的责
任。城市管理局直属于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许卫宁,
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地址:南京市成贤街 114 号。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市政政府工作部门,所用资金
为政府财政支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书由双方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在南京市签字盖章。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圆整
                       (小写):¥26949500 元。
    本工程是对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渗沥液处理系
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等相关服务,内容包括经设计单位确认的深化设计,设备供货,
运输、安装、调试;建成后的渗滤液处理系统规模为 400m3/d,出水执行《生活
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排放标准。
    (三)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设备及工程
预付款;
    2、全部设备运抵现场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3、安装完成,通过安装验收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在调试结束并通过业主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5%;
    5、余款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无息)的 60%;
满二年后支付其余质保金(无息);
    6、支付款计算基数中不含甲方预留金。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完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
(百分之三)。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
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
额的 3%(百分之三)。但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在使用期内,如非甲方原因,出现达不到处理规模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
情况,乙方除弥补缺陷保证达标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 5%的违约金(双
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另
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南京天井洼项目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
项目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
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备查文件:
《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
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