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and Agriseeds Technology,Inc.
(住所:海口市紫荆路 2-1 号紫荆信息公寓 26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招股意向书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发行日期: 2011年3月7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培劲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柏远智先生、欧秋生
先生、张雄飞先生、唐文先生、王政卿先生、义志强先生、朱诚先生、席建民先
生、胡梅桦女士、唐四清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红岭创投、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冯超球先生及胡海燕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湖南省财政厅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分别出具“湘财金[2010]5
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神农大丰部分国有股权转持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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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
及“赣核地财发[2010]26号”《关于确认江西核工业瑞丰生化有限公司国有股东
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批复》,批准本公司上市后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及
瑞丰生化分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173.92万股、156.52万股、69.56万股国有
股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
的锁定承诺。
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及瑞丰生化于2010年3月10日分别出具《承诺》,承诺
其分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的173.92万股、156.52万股、69.56万股股份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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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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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的以下风险及其它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
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培劲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柏远智先生、欧秋生
先生、张雄飞先生、唐文先生、王政卿先生、义志强先生、朱诚先生、席建民先
生、胡梅桦女士、唐四清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红岭创投、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冯超球先生及胡海燕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湖南省财政厅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分别出具“湘财金[2010]5
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神农大丰部分国有股权转持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及“赣核地财发[2010]26号”《关于确认江西核工业瑞丰生化有限公司国有股东
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批复》,批准本公司上市后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及
瑞丰生化分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173.92万股、156.52万股、69.56万股国有
股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
的锁定承诺。
财信创投、财信房地产及瑞丰生化于2010年3月10日分别出具《承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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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
其分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的173.92万股、156.52万股、69.56万股股份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2010 年 12 月 17 日,黄培劲先生与 2009 年 12 月新增的柏远智等 10 位
自然人股东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各方确认,
自作为神农大丰的股东以来,在神农大丰的历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各
方均保持了一致;(2)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神农大丰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
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3)任何一方拟向股
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各方
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4)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就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
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
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为保证本规定得以执行,在股东大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表决时,10 位自然人股东先应将填写好的表决票提交给黄培劲确认,
再由黄培劲将各方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收票人。柏远智等 10 位股东任何一方因
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应委托黄培劲或黄培劲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股东大
会,并授权黄培劲及黄培劲指定的人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5)任何一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神农大丰章
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柏远智等 10 位股东中
的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黄培劲有权要
求该等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授权黄培劲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等违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
决权。(6)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神农大丰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同时,柏远智等 10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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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
3、公司股东红岭创投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红岭创
投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红岭创投不谋求发行人的控股权,不
谋求在发行人处的控股地位;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红岭创投不直接或间接增持
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红岭创投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转让前将股权受让方及拟转让股份数量等情况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咨询发
行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