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2-039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8月24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推选合适主体(甲方国有全资公司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高
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与乙方分别成立项目公司,对湘江流
域甲方所在区域的重金属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
暂定项目公司名称分别为株洲永清天易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和株洲永清高科
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株洲永清天易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湖南天易集
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9%;湖南永清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1%。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注
册地为株洲市天元区。
株洲永清高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株洲高科集
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9%;湖南永清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1%。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注册
地为株洲市天元区。
2、项目公司的服务范围为2012年度在天元区第一批实施的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
(1)株洲市天元区重金属污染土壤综合治理栗雨片区工程;
(2)株洲市天元区重金属污染土壤综合治理王家坪片区工程;
(3)株洲市天元区重金属污染土壤综合治理凿石片区工程。
其他治理项目的实施,合作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及甲方代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为项目获得立项、规划、环评、可行性研究等行政审批工作;
(2)向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
金并用于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3)负责环境治理区域内所涉及的土地、工厂、房屋、设施等征地、搬迁
及安置、周边关系协调等工作;
(4)负责为项目公司提供获得各类政策性收费减免工作的支持。
4、乙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发挥在环保咨询、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环保设施
运营等完整的产业链优势,以及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全力为株洲市天元区重金属
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专业的综合治理服务;
(2)负责为株洲市天元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提供经济、
国家认可的技术治理和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
(3)积极协助甲方向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的环
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5、为保障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甲方代表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约定(甲
乙双方另行商定)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建设款或以BT方式建设的投资回购款。
6、乙方同意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或垫付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用于本
项目,但须经项目实施确保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方式另行商定)。同时由甲方代
表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项目公司认可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对项目公司进行抵
押或质押以完成本项目的履约。
7、本协议书为双方合作事项的基本原则,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上述《项目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的业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将建立战略合
作关系,有利于公司业务在该区域内的发展。本协议不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
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其他说明
1、本次签订合作协议为建立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与甲方代表将另行签
订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2、本公司将根据各方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