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4 证券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8-01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458,000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15%;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6,000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32%。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昌柏先生、陈福鸿先生2人本次可行权数量合计
360,000份,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次行权(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身故外,其他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期行权(解锁)100%的资格,因此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51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1,458,000份和1,206,000份,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1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4年12月12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3、2014年12月29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同日,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5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282万份股票
期权与218万份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同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218万股已于2015年1月23日上市流通。
6、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数量由282万份调整为564万份,价格由15.82元/份调整为7.91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曾宁、张俊、方坤)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曾宁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张俊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方坤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又因2015年度考核有2名激励对象(丁晖、闫勇)只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1,960元。
此外,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20.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73.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价格调整事宜已于2016年4月11日办理完成。
上述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19日上市流通,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已于2016年9月19日全部完成行权。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1月04日完成,股票期权作废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2月12日办理完毕。
7、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9.9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24.8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2名激励对象(曹强、江涛)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曹强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江涛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并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因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万股调整为436万股,回购价格由7.99元/股调整为3.995元/元,因此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向其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79,400元;又因2016年度考核有1名激励对象(丁晖)只满足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3,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身故只满足本期解锁100%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45.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20.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3名激励对象(吴小文、闫勇、吴学锋)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吴小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6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将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8,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将激励对象吴学锋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6,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因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万股调整为436万股,回购价格由7.99元/股调整为3.995元/股,因此,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向吴小文支付回购款项共计人民币119,850元;向闫勇支付回购款项共计人民币47,940元。
由于激励对象吴建刚身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因此,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拟将激励对象吴建刚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钱声慧代为持有,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6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