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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8

证券代码:300184          证券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7-019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72%。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名。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3月2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72%。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4年12月12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3、2014年12月29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同日,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5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282万份股票

期权与218万份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同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218万股已于2015年1月23日上市流通。

    6、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数量由282万份调整为564万份,价格由15.82元/份调整为7.91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曾宁、张俊、方坤)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曾宁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张俊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方坤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又因2015年度考核有2名激励对象(丁晖、闫勇)只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1,960元。

    此外,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20.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73.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价格调整事宜已于2016年4月11日办理完成。

    上述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19日上市流通,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已于2016年9月19日全部完成行权。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1月04日完成,股票期权作废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2月12日办理完毕。

    7、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9.9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24.8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2名激励对象(曹强、江涛)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曹强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江涛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并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因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万股调整为436万股,回购价格由7.99元/股调整为3.995元/元,因此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向其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79,400元;又因2016年度考核有1名激励对象(丁晖)只满足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3,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五章关于锁定期与解锁日的规定: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止”。公司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01月07日,截至2017年01月06日,公司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锁等待期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表: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1)力源信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二个行权(解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二个行权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3)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授予日前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3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度、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02,721.86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元、14,515,459.03元、19,787,523.82 元。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高于行权期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第二个行

                                         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

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以2013年年度业绩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    43,441,066.84元,相比2013年增长率为

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70%,营业收入较    199.28%;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

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60%。                1,592,736,867.69元,相比2013年增长率为

                                         3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