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现依据我们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授予的 59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确定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1 月 7
日,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82 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9
元。该授予日和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授予日和行权/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同时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也符合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董事会 8 名董事中的 1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兆国 邹明春 李定安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