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参股公司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
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背景
2016 年 3 月 1 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北京中喜合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0%股权的议案》,公司与冯彬、何晓云、毛海莺(以下合称“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37,050万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持有的中喜合力 30%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就中喜合力 2016 年-2019 年业绩实现目标约定了交易
双方的特别义务。前述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原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约定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保证,中喜合力 2016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500 万元,中喜合力 2017 年至 2019 年
的净利润增长率每年不低于 25%。
(1)若中喜合力 2016 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或 2016 至 2019 年实际累计净利
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 80%,则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应按相应价格回购公司通过本协议向其购买的标的股权;回购价格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及合理利润,合理利润=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年利率(12%)/365×公司持有目标股权的实际天数
(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当年实际分红予公司的金额。
(2)若中喜合力 2016 至 2019 年实际累计净利润达到承诺净利润的 80%但
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 100%,则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应按如下方式对公司进行
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作价即 37,050 万元×(2016 至 2019 年累计承诺
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
实际分红予公司的金额。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考核区间分为 2016 年当年、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中喜合力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年份 承诺业绩(元) 已完成业绩(元)
2016 年 95,000,000.00 97,620,340.03
2016-2019 年累计 547,734,375.00 438,190,668.26
说明:(1)中喜合力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占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102.76%,
完成业绩承诺。
(2)中喜合力 2016-2019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占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80.00%,
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100%。
四、中喜合力公司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中喜合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软件开发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广播电视节目制
经营范围 作;文艺表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文艺表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冯彬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4474 室
2、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喜合力的股东及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00 70
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30
合计 5,000.00 100
3、经营及资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768,263,026.72
负债总额 249,612,021.82
净资产总额 518,651,004.90
营业收入 286,632,941.10
净利润 10,532,840.90
中喜合力成立于 2010 年,成立初期主营业务为广告媒介代理业务,后陆续拓展为包含广告媒介代理、综艺节目制作、电视剧投资及制作、电视剧版权供应、艺人经纪在内的业务板块。中喜合力未来在稳定发展广告媒介代理和综艺节目投资制作的同时,会进一步在电视剧制作和发行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中喜合力已经形成了优秀的电视剧制作和发行团队,近几年在电视剧发行板块逐年取得增长业绩。中喜合力于 2019 年投资制作的年代剧《美好的日子》已经进入广电总局重点片单目录,同时还在不断研发其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材的优秀电视剧作品。与此同时,中喜合力预计通过以优秀电视剧培养艺人的方式输出公司艺人资源,打造一个广告投放+电视剧制作+艺人培养为闭环的发展生态环,提升中喜合力的品牌声誉和持续盈利能力。
五、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协议调整情况
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由现金补偿调整为股份补偿,具体调整如下:
公司拟与中喜合力原股权转让方冯彬、何晓云、毛海莺及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关于北京中喜合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予以调整。
(关于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合喜”,中喜合力原股权转让方冯彬、何晓云、毛海莺于 2017 年向天津合喜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中喜合力 70%股权,冯彬、何晓云为天津合喜合伙人,中喜合力原股权转让方将相关回购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转让给天津合喜,由天津合喜承接原股权转让方对公司负有的业绩承诺义务)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甲方一)冯彬、(甲方二)何晓云及(甲方三)毛海莺为中喜合力原股东。甲方为原转让方,甲方一为担保方。
乙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原约定:“6.1.2 若中喜合力 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能
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80%,则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应按如下价格回购公司通过本协议向其购买的标的股权,价格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及合理利润,合理利润=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年利率(12%)/365×公司持有目标股权的实际天数(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累计实际分红予乙方的金额,转让方内部按照本次转让的股权比例履行回购义务,冯彬对何晓云、毛海莺的回购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修改为:“6.1.2 若中喜合力 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能达到
上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80%,则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股份补偿的方式对捷成股份进行补偿。股权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补偿数量=补偿金额÷股权价格
补偿金额=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7,050 万元)×年利率(12%)/365×公司持有目标股权的实际天数(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至后续股权补偿协议签订日止)-累计实际分红予捷成股份的金额
股权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的“经捷成股份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目标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值÷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量(即人民币 5,000 万元)”与“交易作价(即人民币 37,050
元出资额)”二者孰低者为准。
冯彬对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补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完成之日通过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相应调整股权补偿数量。
(2)原约定:“6.1.3 若中喜合力 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能
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100%但达到了 80%,则中喜合力股权转让方应按如下方式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作价×(2016 至 2019 年累计承
诺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累
计实际分红予公司的金额”。
现修改为:“6.1.3 若中喜合力 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能达到
上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100%但达到了 80%,则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股份补偿的方式对捷成股份进行补偿。股权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补偿数量=补偿金额÷股权价格
补偿金额=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7,050 万元)×(2016 至 2019 年累计
承诺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16 至 2019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
累计实际分红予捷成股份的金额
股权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的“经捷成股份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目标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值÷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量(即人民币 5,000 万元)”与“交易作价(即人民币 37,050万元)÷交易完成后捷成股份实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量(即人民币 1,500 万元出资额)”二者孰低者为准。
经测算,此次天津合喜应补偿捷成股份的股权数量为 300 万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权数量(即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比例为 6%。
冯彬对天津合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补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完成之日通过资本公积及未分配
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相应调整股权补偿数量。
(3)删除《股权转让协议》6.12 条之约定,即:删除“乙方(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