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 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进行回购。
(5)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1,000 万股至 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至 2.1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个月内。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次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该事项未能在有效期内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发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2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考虑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在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 20 元/股的条件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3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4%;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2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 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及
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30,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含)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若本次回 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本次回购股份转让完成并锁定 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304,874 14.30 115,304,874 16.44
无限售条件股份 601,082,461 85.70 586,082,461 83.56
总股本 701,387,335 100.00 701,387,335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 20,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含)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若本次回 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本次回购股份转让完成并锁定 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304,874 14.30 110,304,874 15.73
无限售条件股份 601,082,461 85.70 591,082,461 84.27
总股本 701,387,335 100.00 701,387,335 100.00
注: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变动情况暂未考虑 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89,407.81 万元,负债总额为
117,508.5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0.1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267,944.76 万元,流动资产为 231,926.23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0,000 万元占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70%、11.20%、12.94%。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管理层认为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回购数量上限 1,500 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2.14%,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股 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在 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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