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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5329 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陈欢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
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0】浙 05 民初 85 号),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原告陈欢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 24,329,448 元(以 77,979,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
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9 日,自 2020 年 7
月 10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湖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驳回原告陈欢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诉状》,
原告陈欢不服湖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5月 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欢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陈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收到<上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裁定情况

    陈欢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陈欢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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