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富龙 股票代码:300171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郑效东 郑效友 唐惠兴
张海斌 郑金旺 姚建林
强永昌 张爱民 邵俊
全体监事签名:
杨东生 童雪兮 周雪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郑效东 郑效友 张海斌
郑金旺 常 丞 王艳
程锦生 徐志军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第四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 24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25
第六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2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1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东
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东富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 年 12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富龙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61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6:00 止,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2,468,400,000.00 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
的账户内。
2022 年 1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富龙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A16262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止,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20.57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2,468,4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0,086,534.56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28,313,465.4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308,313,465.44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20,0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000 万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为 120,000,000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底价为 19.6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认程序和原则,确认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20.5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68,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0,086,534.5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28,313,465.44 元。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七)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东富
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
案》”)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98 名特定投资者。上述 198 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29 家、
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机构 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22 家。
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 198 名投资者发出了《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
报价开始前(即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00 时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合计收到 14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广州海纳材料有限公司
2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6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