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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天晟新材: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1、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2、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鉴于发行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且外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各方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三、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决策程序

    1、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关联董事吴海宙先生、徐奕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发行结合了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发行结合了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发行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发行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且外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各方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五、其他事项

    1、公司与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聚诚智能机械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编制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述权益变动事宜未实际发生,基于权益变动事项的终止履行,前述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再有效。

    2、公司以及相关方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所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因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而随之终止。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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