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