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执照号为91110000633027609B。 业执照号为91110000633027609B。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益。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外。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