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东信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名,代表股份总数329,758,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名,代表股份数 21,631,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372,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9%;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名,代表股份 9,385,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7,795,3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7%;反对 1,937,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7%;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668,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253%;反对 1,937,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6%;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64,857 股,持股比例
15.3721%;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162,360 股,持股比例 11.2431%)依法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587,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282%;反对 3,027,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51%;弃权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87,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282%;反对 3,027,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951%;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64,857 股,持股比例15.3721%;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162,360 股,持股比例 11.2431%)依法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598,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81%;反对 3,016,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52%;弃权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98,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781%;反对 3,016,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52%;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应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