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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7月修订案)

公告日期:2021-07-21

东方国信: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7月修订案)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110000633027609B。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2 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7.60 万股,于 2011 年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usiness-intelligence of Oriental Nations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 7 层 101。

            邮政编码: 100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238.143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让数据改变工作与生活”为企业愿景,
以“最优产品,最佳服务,打造大数据领域民族品牌”为企业使命,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创造力,保证投资者长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租赁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策划;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经营电信业务;通信设备的设计、研制及租赁;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制、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管连平、霍卫平、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管连平以净资产认购 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0%;霍卫平以净资产认购 6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0%;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36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8%;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24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238.143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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