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证券代码:3001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999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4,906,460股的1.77%。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2.26元。。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国信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4.51元50%的原则确定,为每股12.26元。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有效期为五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8、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7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0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3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1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6
第十四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17
第十五章 附则......1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国信、本公司、公司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
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
解锁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若本股权激励计划推出后以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则按修改后《公司章程》界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9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4,906,460股的1.77%。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999 100% 1.77%
术)人员(451人)
合计 999 100% 1.77%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五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